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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屋起造名義須注意!未申報契稅最高恐挨罰1.5萬元

建屋人與出資者不同,會被認定是買賣或贈與行為。記者林俊良/攝影
建屋人與出資者不同,會被認定是買賣或贈與行為。記者林俊良/攝影

本文共2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若房屋興建過程中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者,可能涉及買賣或贈與行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由實際出資人或受贈人主動申報契稅,否則每逾期3天加徵1%怠報金,最高可罰新臺幣1.5萬元。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若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行為變更起造人名義,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應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來說,實際出資人支付工程款給營造商,但登記為他人名義起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由買受人或受贈人繳納契稅,避免因漏報受罰。

地稅局提醒,未依期限申報者,每逾期3天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罰至應納稅額或1萬5,000元,以較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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