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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年節交際費 留意限額

本文共3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年關將近,許多企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情誼,常會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這類公關交際性質的支出,在列報時,除了須證明與業務相關,並取得合法憑證如發票或收據,還應注意法規所訂的限額規定。

國稅局說明,企業為獲取收益,難免會有交際、應酬、餽贈等行為,但為了維護商業交易的健全性,避免過度浪費,並確保稅負公平,《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設有最高限額。至於限額為多少,依據行業別、進貨或銷貨淨額多寡而有不同。

若企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超過限額,應在結算申報時依法調減,且不得將超額部分以其他費用名目列帳。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列報交際費支出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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