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持重大傷病卡 不能免牌照稅

本文共32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則不符合免稅資格。

地方稅務局解釋,「身心障礙證明」是由各種方縣市政府社政機關核發,目的在於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至於「重大傷病證明」則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目的在於協助病友減輕醫療負擔,兩者主管機關不同、核發目的也不同。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免稅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稅務局強調,若只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但無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不適用這項免稅規定。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2024年總稅收3.73兆創高 較預算數高出4972億元
下一篇
房地持有稅 不能列交易費用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