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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佣金 排除三對象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7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要留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當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等三類對象,就不能列報佣金支出。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時,有時須透過海外夥伴牽線,因而須支付佣金,若列報相關費用能節稅,但實務上常因營利事業一時疏忽,未留意到申報條件,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也要注意受款人若為三類對象,將不可列報佣金支出。包含第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第二,國外經銷商;第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不包括代理商或代銷商)。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0萬元,主張是支付國外A公司的佣金,甲公司雖提供佣金給付條款合約、結匯證明及商業發票等文件,但經查,A公司是直接自甲公司進貨廠商,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

另外甲公司也無法提出A公司居間仲介事實證明,因此不符規定,剔除佣金支出3,000萬元並補稅6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認列國外佣金支出時,除留意支付對象,也要提供「款項實際流通證明」,包括雙方簽訂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居間仲介服務具體證據」,包括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等,或完整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供查核。

官員解釋,上述兩款證明文件缺一不可,為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這類費用有較嚴格要求,若被認定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支出,就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也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須,才可列報,提醒企業留意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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