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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暫繳 12月2日前須補交

本文共34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應於9月底前辦理營所稅暫繳,針對未繳或短繳案件,國稅局已發單開徵,應在11月16日至12月2日間繳清稅款,否則將可能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國稅局表示,202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從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暫繳稅額,填寫完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未在時限內繳納稅額,也沒有在10月31日前按日加計利息自行補繳,將會按2023年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就未繳或短繳稅額依今年度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該營利事業繳納。

國稅局說,未辦理暫繳及短繳案件,繳納期間為11月16日至11月30日,因30日遇例假日,延至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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