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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 應重新申請優稅

本文共32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移轉後,即使住宅使用情形並無改變,因地價稅納稅人已變更為新的所有權人,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陳太太今年因配偶贈與取得住宅土地,繳稅時發現地價稅額比去年高出不少,查了才發現原先登記在配偶名下的土地適用自住稅率,但改成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居然變回一般稅率課地價稅。

桃園市稅務局解釋,雖然住宅使用情形並未改變,但因為土地移轉後,地價稅的納稅人有所更動,新的所有權人就必須重新提出自用稅率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才能適用。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土地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住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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