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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三要一不

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增加一筆換屋基金,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應記得「三要一不」。

「三要」是符合:第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兩年內;第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第三,出售及重購房屋必須符合自住要件。「一不」則是指最常見的NG情況,若是「買新賣新」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國稅局解釋,民眾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稅,這項重購退稅規定,立法目的是避免有換屋需求時,因出售自住房地產生的租稅負擔,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希望透過重購退稅減輕負擔,並保障自住權益。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前述三大條件,另也應留意是否有買新賣新情況。

國稅局舉例,小花2021年6月間取得A屋,後續又在2022年12月購入B屋,隨後在2023年7月賣出B屋,她在兩屋均設立戶籍,並未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主張有居住事實。

國稅局解釋,小花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不過她在購買B屋出售B屋時,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類似這種「買新賣新」樣態,不符相關規定,最終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抵稅優惠,如重購的新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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