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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從指標併購案看公平會審查原則

本文共1102字

經濟日報 陳盈蓁

不論是前一陣子為市場投下震撼彈的兩大外送平台收購案,還是近期熱議不斷、甫通過股東會的台灣首樁合意金控合併案,能否順利完成併購交易,主管機關審查也是重中之重。其中公平會是否核准結合,近年來日益扮演投資併購案的關鍵角色,尤要注意審查基準,即「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企業結合申報須留意結合態樣,申報門檻應同時考慮市占率及銷售金額。首先,舉凡常見的合併、合資或取得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受讓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甚至經常共同經營或受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都屬於受規範的結合型態,而應進一步評估是否達結合申報門檻。

不論事業因結合而將使其市占率達三分之一,或參與結合其中一事業原本的市占率即達四分之一,或參與結合其中一事業的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會所公告金額時,均觸發結合申報門檻,而應取得公平會的事前核准。其中,市占率計算首應掌握市場界定,應從產品市場、地理市場二面向觀之。

產品市場指於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的範圍,而需求替代為界定市場的主要審酌因素。過去曾有法院見解認為,是否具備高度可替代性,應以消費者對該商品或服務評價為判斷,若產品於大型零售商店、連鎖商店或獨立商店販售均可符合消費者需求,則雖販售場域不同,仍應認為具有高度相互替代性而屬同一市場。

地理市場則指事業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否容易選擇或轉換至其他交易對象的區域範圍。考量因素包含不同區域間產品價格變化、運輸成本大小、產品特性、用途、消費者對產品獲取的便利性等。

市場界定與產業、產品或服務的特性密切相關。以製造業為例,過去多以上、中、下游區分市場;但伴隨數位經濟發展、供應鏈整合趨勢,新興產業及新型態商業模式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挑戰原先涇渭分明的市場疆界,也因製造商、服務提供者進行垂直、水平或多角化整合而面臨重塑。

簡言之,公平會審查基準為事業結合後對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著重評估結合後市場集中度改變是否將造成市占率變化、是否增加價格調漲可能性、是否更容易採取聯合訂價或簽訂不競爭協議等協同效果、導致其他業者難以進入市場或影響員工勞動條件等「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及消費者是否可因此獲得更多元服務、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員工勞動條件提升等「整體經濟利益」。

為消弭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做成核准決定時也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例如要求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後一定期間內應維持雙品牌經營,或結合後一定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對供應商採購條件等,業者也可主動提出特定承諾事項,降低可能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影響。

(本文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盈蓁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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