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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國內公司可能長期派駐員工到海外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列報派駐員工相關人事費用時,都必須證明員工從事工作與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且需具合理性、必要性才能核實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損失,不可列為費用。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留意是否有收取相對服務報酬,才能證明支出的合理性,否則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國稅局強調,長期派駐國外員工,除了從事的工作要與業務有關外,也要證明必要性與合理性。營利事業派員到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才能證明支出的合理性。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列報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的薪資支出及差旅費共300餘萬元,雖然甲公司說明派駐海外員工是因應關係企業需求,派員指導及協助擴展產品通路,但甲公司卻未收取相對的服務報酬,因此將該筆支出剔除,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目前已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分析、掌握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員工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平時應蒐集完整外派人員工作內容及證明文件,在列報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人事費用時,也要注意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遭稽徵機關調增所得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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