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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5)日表示,針對企業收入採總額或淨額認列,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掌握「功能風險定位之差異、人員配置變化、報表前後期改變之影響」三注意事項。
首先,勤業眾信南區稅務部負責人賴永發表示,企業若同時具備製造與加工職能,應區分兩者差異並備妥拆分損益。
其次,若集團組織重組,應注意職能改變與人員配置變化。賴永發表示,雖交易模式改變會影響收入認列方式,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究竟要以總額還是淨額計算利潤率,並找尋哪一種可比較公司,仍應依據關係人交易對象實際執行的功能風險來決定。
第三,財會準則變更,可能影響經濟實質認定,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曾繼瑩表示,實務上也有案例是執行的功能風險未變動,但因財會準則改變而一併變更移轉訂價分析方法的情況。
勤業眾信表示,移轉訂價分析受測個體營收應採總額或淨額入帳,應先評估交易對象的功能風險,再搜尋相同職能的可比較公司,若企業因財會準則變更導致帳務處理改變,則須分析交易對象的功能風險是否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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