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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處分享,老李(化名)在大同區有房地,原來按照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突然收到房屋2016年3月起出租作住家使用,被要求補徵2016年到2021年的差額房屋稅及價稅,但他明明就自住並無出租,最終尋求納保官協助,才解開誤會,最終也不須多繳稅了。
老李收到公文指,該房屋2016年3月1日起出租作為住家使用,因此必須按2016年3月起,按照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課徵2.4%房屋稅、2017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並補徵2017年至2021年的差額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捐處指出,老李收到公文後,相當不解,因為自己就住在家裡,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沒有出租給別人使用,為何會被認定為出租使用,正巧隔幾天參加一場稅務宣導活動,得知若有稅捐爭議可以尋求納保官協助。
稅捐處說,老李隔天就趕緊稅捐機關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經查詢後,發現承租者是一家公司,立刻聯想到有可能是房屋稅籍填寫錯誤導致的烏龍,因此趕緊查詢公司實際地址,經查核後,果然該公司申報扣繳地址與房屋稅籍地址確實不同,最終也還給老李一個清白。
稅捐處表示,經過調查後,撤銷老李應該補徵的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恢復自用稅率核課,這才讓老李心中的大石頭終於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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