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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有減價糾紛 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屋買賣有減價糾紛,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屋買賣有減價糾紛,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27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若遇到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到雙方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高雄國稅局分享近日案例,納稅義務人陳先生(化名)去年1月間以1,200萬元出售2016年以後取得之房地給周小姐(化名),並於同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因漏水瑕疵協調減價,但未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被國稅局查獲。

國稅局表示,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使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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