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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一次負擔巨額遺產稅,無法在期限內繳清,有兩招可減壓,第一,必要時可在限期內申請延長二個月;第二,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稅有困難,可申請分期,但須加計利息。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納稅人應在國稅局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可在限期內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
此外,若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無法用現金一次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在18期以內,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換言之,繳納期最長可達三年,讓納稅人有更長時間繳稅。
不過,國稅局指出,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例如,甲君申報遺產稅,原繳納期限為8月10日,因現金不足繳稅,申請分18期繳納,甲君第一期在10月5日繳納,利息是從8月11日計算至10月5日;第二期在11月1日繳納,利息是從8月11日計算至11月1日。
此外,繼承遺產若相對複雜,繼承人眾多、人多口雜時,難免出現意見不同,國稅局指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指出,繳稅以現金為原則,用遺產繳納遺產稅時,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不過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共有,為兼顧納稅人權益,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乙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共計四人,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乙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D共有應繼分的四分之三,就可申請用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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