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 訂一年送$200 💰


▶ 數位訂閱限時加碼 ◀

讀新聞、享美食、搭 Uber

生活需求一次滿足!



不再提醒

餐廳訂金 結算時開發票

本文共37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餐飲業者留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3)日提醒,向消費者收取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應在整筆交易結算時再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表示,供應食物或飲料的餐飲業者,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的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的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業者都包括在內。

國稅局指出,業者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各有不同,若是憑券飲食者,應在售出票券時開立;非憑票券飲食者,則應在結算時開立;外送者應在送出時開立。

國稅局舉例,結婚新人在飯店預定婚禮宴席,提前給付訂金,飯店業者雖無須在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等到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餐飲業應在結算時開立發票,買賣業多數也是以發貨或收款時開立,除非另有約定須買受人承認才生效時,才是以買受人承認為開立發票期限。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上一篇
列報小客車折舊 留意上限
下一篇
婚嫁贈與扣除額最高1,376萬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