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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無權狀老屋 適用自住地價稅

本文共35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地方稅務局表示,老舊房屋若無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記,但在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若是在1988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須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圖表」,以證明地上建物坐落的土地地號;若房屋於1988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則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優惠減免申請將進入倒數,許多民眾誤以為,自用住宅沒有建物權狀就不能申請優惠稅率,但只要備齊相關文件,仍可適用自住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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