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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重購土地贈配偶 追繳退稅

本文共34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完成重購退稅後,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規定應追繳原退稅款。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也屬於「再行移轉」,必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政府為避免納稅人因為被課了土增稅,造成出售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增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幫換屋民眾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不過台中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核准退還土增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有五年列管期,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解釋,土地稅法第37條指的「再行移轉」,是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因此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屬於再行移轉行為,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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