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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修法地方意見分歧 財部:應通盤審慎研議

本文共753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4日電

立委再拋修正娛樂稅法、廢止印花稅法。財政部表示,這兩種稅目都是地方稅,娛樂稅方面,各地方政府對課稅項目及稅率檢討,意見仍分歧,應通盤審慎研議;印花稅替代財源籌措仍有困難,仍不宜廢止。

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審查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各立委分別擬具的「娛樂稅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止「印花稅法」等32案。

針對娛樂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據今天出爐的財政部報告,依財劃法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

以民國111年為例,財政部表示,娛樂稅全年稅收約新台幣16.3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稅收約4.2億元,藝文活動及各種競技比賽約1.2億元,為鄉 (鎮、市)主要財源之一。

財政部指出,民眾黨黨團及多位立委關心娛樂稅稅制,分別提出多項修法版本,財政部也就娛樂稅稅制的檢討,基於地方財政、環保議題及外部成本等考量,但各地方政府對課稅項目及稅率檢討,意見仍分歧,應宜通盤審慎研議,以利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

至於廢止印花稅法,財政部表示,依財劃法規定,印花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稅,111年印花稅稅收約157.2億元,其中6個直轄市約127億元、占81%,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及施政財源。

財政部指出,就印花稅的存廢及替代財源等議題,多次徵詢地方政府,基於財政自主及稅收考量,均不贊同廢止,地方政府並表示若廢止,應依財政紀律法及財劃法規定,彌補稅收損失;同時,需將潛在成長率及稽徵效能提升所逐年增加的稅收,納入考量,逐年增加彌補金額。

財政部表示,鑑於替代財源的籌措仍有困難,為保障地方財政自主空間,並避免影響地方建設發展,印花稅尚不宜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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