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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轉讓 先補繳貨物稅

本文共35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免徵貨物稅的特種車輛,如改變用途或轉讓,導致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規定補徵稅,並按補徵稅款處一至三倍罰鍰。

官員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供研究發展用的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以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的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的車輛、裝有農業工具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的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的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不過,如果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符合免稅要件,應依法申報補繳貨物。

官員舉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轄分局所有的巡邏用警用重型機車,如因超過使用年限,經於公開網路拍賣報廢的重型機車,導致改變原來用途或轉讓,應在移轉報廢重型機車所有權給拍定人前,申請並補繳貨物稅後,再領取貨物稅完稅照,向公路監理機關辦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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