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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簡慧珍/彰化即時報導
以梁姓男子為首的證券詐欺集團,找國內股票未上市的兩家科技公司,隨機打電話佯稱公司有先進技術,股票即將上市,獲利可期,誆騙民眾上當匯款買股票,李姓男子當提款車手。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2年6月,沒收扣案洗錢財物100萬2642元。
判決書表示,梁男透過許姓男子加入以梁男為首的證券詐欺集團,梁男找到股票未上市(櫃)的兩家科技公司,取得實體股票後,過戶給詐團成員范姓男子,透過許男示另一名黃姓男子成立人頭公司並擔任人頭股東代持股票(梁、范、黃、許四人均另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再與地下盤商吳姓、黃姓兩名女子佯稱是鈞碩、溢華投資公司業務員(均另案偵辦),隨機打電話行銷股票。
黃姓人頭股東負責辦理股票過戶,並提供全國各區國稅局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與紙本股票,營造股票正常交易的假象以取信投資人,先後有新北、桃園、新竹、彰化、台南、花蓮等縣市9名民眾被詐,各匯款4萬7千元至102萬4千元買股票,合計305萬7千元,黃姓車手提領後交給許男再轉交詐團上游成員。
彰化地院審酌,黃男坦承犯行,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檢察官於偵查中已就扣案款項發還部分被害人,另考量黃男非詐團犯行核心分子,而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暨其前科素行、自述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檢官求刑意見、被害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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