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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誤點逾10分鐘可退票免收手續費 6/23上路

本文共515字

中央社 記者黃巧雯台北13日電

台鐵近日更新旅客運送契約,當列車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誤點逾10分鐘或開車時間未定,乘客在起程站停止乘車,可於1年內辦理退票,免收手續費,新制預計6月23日起生效。

台鐵原先在旅客運送契約規定,因列車班次遲延、取消、運行中斷、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的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1年內向車站辦理退票,並免收退票手續費,但未提及列車延遲多久才適用。

台鐵將於6月23日起調漲票價,新版的旅客運送契約也將於同日實施,其中當列車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乘車的乘客可退票外,改乘所持車票表定開車時間2小時內其他列車或車廂種類也可退票。

同時也納入列車遲延逾10分鐘或開車時間未定,乘客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憑票自發生日起1年內退票,同樣免收退票手續費。

另外,台鐵過去針對旅客車票遺失,不予補發及退款,而旅客在乘車前遺失車票,應重購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才可搭乘,在尋獲車票時,得在1年內,併同另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款,每張按票價20%核收退票手續費,且不得低於新台幣20元。

台鐵新制規定,將上述退票手續費調降為10%,且不得低於20元,但新增規範,要求必須是「同方向」區間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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