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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號稱9天連假,但其實依勞基法規定,只有除夕1月28日及大年初一到初三(29日至31日)共4天,才是國定假日,彰化縣勞工處表示,勞工如果想比照政府機關休9天,則須透過8周彈性工時的調整分配,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處表示,今年春節4天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應另行擇日補假。
勞工處指出,今年政府機關為形成春節連續假期,將2月8日的非上班日(星期六)與1月27日(星期一)的上班日對調,民營企業如與勞工約定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透過8周彈性工時的調整分配。
不過,勞工欲調整分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以合法2月8日的非上班日(星期六)與1月27日(星期一)調整互換,調整後1月27日當日成為休息日,雇主當日如請勞工出勤,應依勞基法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工處強調,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必要,應透過勞雇雙方事先協商,並公布調整後的休假日期且經勞工同意才可實施。
彰化縣政府再次提醒,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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