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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針對刑法死刑規定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並設下犯罪情節最嚴重、偵查及調查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等8道嚴格關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聲明指出,對於判決結果表示遺憾,盼政府探討重大犯罪成因,強化建構社會安全網。
司改會指出,憲法法庭就死刑釋憲案,認為基於達成刑法嚇阻功能、公正應報的理由,宣告死刑合憲,但針對第三審未有辯護人、偵查中無強制辯護、法院未為一致決、被告為精神障礙者的情形,諭知應有更完善的程序保障。
司改會表示,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表達遺憾,憲法法庭的判決是因為在犯罪行為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時,基於國際公約的要求,應節制國家刑罰權,因此再次宣示限縮死刑僅能適用在「最嚴重犯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手段。另對於在審判程序上,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制裁手段,應該要以最嚴謹的程序,確認其犯罪事實、正當法律程序皆無任何疑義。
聲明指出,37位死刑犯中,王信福、邱和順兩位本來即是在有疑義的法律程序下,包括被告或證人遭刑求、凶槍上無被告指紋、證詞錄音帶消失等所生的冤案,憲法法庭未能於本次判決注意到此一問題,深感遺憾。
司改會指出,死刑存廢的相關討論,並不會在此次判決後消失,相反地,國家機關應該不再藉由槍決人犯,來緩解社會大眾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焦慮,而必須直接面對問題所在。
司改會表示,政府應更全面探討重大犯罪成因,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建構,真正的開始理解一個活生生的人,在經歷了什麼之後,成為了社會眼中的怪物,並且真實的面對、探討如何避免這些悲劇的一再發生。
聲明表示,法務部作為我國法務行政、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每年就我國治安及重大犯罪防治的近況,應向國民進行詳細報告,例如建置重大刑案資料庫,對重刑案發生統計及原因分析、彙整審理中案件的進度及結果、簡述執行中案件的情形。
司改會說,除了重申對於嚴重罪行的譴責及零容忍之外,更積極地來說,也應研究相關的風險因子,並透過政策降低出現加害人的系統性因素,或對於潛在被害人提出注意風險的呼籲,希望政府對於重大刑案的成因分析、個案追蹤、犯罪預防、被害人家屬的補償及關懷上,都可以有更負責任、系統性的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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