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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企業財報不實事件,引發高度關注,當公司對外公布的財務資訊與實際狀況出現落差時,除企業本身,負責查核財報的會計師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責任範圍應如何界定,是各界關心焦點。中華會計教育學會、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與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於1月20日共同舉辦「會計師財務簽證法律責任座談會」,邀集會計與法律領域學者,從實際案例與制度面向,深入探討會計師財務簽證的法律責任問題。

面對產業危機:高責任、低報酬與人才流失
中華會計教育學會理事長劉順仁開幕致詞直言,近期重大財報不實案件給學界與實務界巨大震撼。他強調,舉辦此座談會並非為特定立場辯護,而是為了臺灣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若無法營造公平合理的法治環境,會計專業將會受到壓抑,更可能是「連收到好學生的機會都會被嚴重打擊」,這將對國家經濟造成長遠傷害。
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主任廖珮真進一步剖析產業現況,指出會計師界正面臨「二高、二低、三不」困境:高峰期的高工時與高法律責任、低容錯率與低報酬,導致會計師不敢接案、優秀學生不願留任、經驗不易傳承。她呼籲制度設計應在「問責」與「支持專業判斷」間取得平衡,否則人才流失最終將削弱資本市場的把關力量。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主任李淑華則引用「會計是文明的建基」概念,質疑現行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司法無法精準區分故意、重大過失或專業判斷風險,將摧毀會計簽證制度的功能。
座談一:刑事責任的認定與審計極限
首場座談由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柯承恩教授主持。柯承恩一針見血點出核心矛盾:法律界追求「絕對真相」,但會計審計受限於抽查性質,僅能提供「合理確信」。他強調,會計師沒有檢察官的公權力與調查權,這是結構上的根本差異,不應以擁有調查權的標準,來苛責會計師。
針對刑事責任認定,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林孝倫教授分析證交法第174條,指出法院在認定會計師是否「故意不依審計準則」時,往往忽略查核程序的定義邊界。她以期後事項為例,質疑在缺乏調查權情況下,若要求會計師對模糊的跡證承擔過高的「事實認定」責任,甚至擴及刑責,實屬過苛且不公。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李坤璋教授從「罪刑法定主義」提出嚴厲批判。他指出,近期判決引用案發當時尚未存在的金管會函令及國外準則來倒推會計師責任,嚴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明確性原則。他強調,依據案發當時的公報,會計師對於第三類期後事項並無查核義務,「既然無義務,何來刑事責任?」。
法律界代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恒達教授從刑法觀點分析,強調「不實簽證罪」必須建立在「故意」(包含間接故意)的基礎上,刑法原則上不處罰過失。他認為,關於期後事項的「適當行動」定義不明,若要求會計師揭露所有資訊給主管機關,可能與保密義務衝突,法律解釋應更為審慎。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仁光教授則提醒,司法實務不能以「後見之明」來苛責會計師,若會計師已盡查核義務,但在證據受限下未能發現舞弊,不應直接等同於共犯,並建議會計師應在工作底稿詳實記錄判斷過程以求自保。
座談二:民事責任與制度反思
第二場座談由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王怡心主持,王怡心特別強調,會計界必須積極與法律界溝通「確信」與法律上「擔保/保證」的巨大落差。王怡心指出,社會大眾常誤以為會計師簽證,就是對財報正確性的絕對保證,這需要透過持續的溝通來消弭期待落差。她也呼籲會計師應善用科技與跨域合作來強化專業判斷,並建議未來應有更多法律專家參與審計準則的制定程序,以避免審計準則的文字在法律攻防中產生歧義。
輔仁大學會計學系侍台誠教授深入剖析審計的先天限制,強調「冤有頭,債有主」,管理階層才是財報編製的負責人。他對比民事賠償的比例,質疑為何在近期重大案件中,會計師需承擔高達25%甚至更高的責任,且賠償金額高達數十億,遠超證交法規定的比例原則與公費倍數上限,造成權責嚴重不對等。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林孝倫教授聚焦民事責任,指出臺灣法院近年引入美國「詐欺市場理論」,導致舉證責任倒置,會計師難以自證無過失。且法院對於連帶責任與賠償比例的認定標準不一(從3%到50%不等),造成執業環境極大的不確定性。
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陳思帆教授透過台美比較指出,美國最高法院近年透過相關判決,大幅限縮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區分「主要行為人」與「次要行為人」,但在臺灣,會計師的責任卻不斷無限上綱,兩國趨勢呈現「死亡交叉」。他建議臺灣應參考美國,對期後事項與責任主體做更明確的法律區隔。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薛敏正教授則從教育觀點發出警訊。他展示近年頻發的弊案新聞,感嘆會計師形象已從專業守門員變成「高風險行業」。他呼籲會計界需要建立如運動明星般的正面價值典範,而非讓學生只看到職業風險,否則教育體系將面臨崩潰。
用溝通與制度守護專業價值
座談會最後,理事長劉順仁總結表示,會計人過去習於沈默,但在專業價值面臨挑戰的時刻,必須用「愛」來守護這個行業,積極與法律界及社會大眾溝通。他強調,會計師應勇敢溝通關鍵事項,維護社會的誠信(Integrity);唯有建立權責相符、風險可控的法律制度,才能讓會計師安心執業,繼續為資本市場的透明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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