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541字
針對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投保中心推出系列小專欄,專欄42: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月10日前需公告自結月營收資訊,若事後更正月營收資訊導致金額差異重大並造成股價波動,公司或董事等相關負責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董監事問,依法公告自結月營收資訊有錯誤,若事後更正而導致股價重挫,公司是否涉及損害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合併營業收入金額。月營收公告資訊目的在提供投資人比季報或年報更具時效性的會計資訊,投資人藉由獲得每月最新營收資訊,判斷公司營運狀況重新評估企業價值作為投資決策時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月營收資訊雖未經會計師查核,但屬依法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故公司公告申報每月營業收入時,其正確性及即時性是公司負責人重要的職責。公司於公告申報月營收時,若有會計認列上之疑義,可先與簽證會計師討論,否則若發生公告錯誤不實的月營收資訊而影響投資人的判斷,而致市場投資人受有損害,公司及董事等相關負責人亦對投資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類似案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桑緹亞案]),因此不可輕忽月營收資訊之正確性對市場的影響。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