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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獨立董事盡責方面,投保中心推出獨立董事盡責指南系列專欄,以充實獨立董事法律意識。今日上線的盡責指南2,主題聚焦:獨立董事是否需定期與內稽主管進行溝通?
投保中心表示,因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14條之5有規定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修正、訂定,以及確保該制度有效運作,是獨立董事之職責範圍,所以獨立董事對內部控制的缺失應有全面性的瞭解,才能依照上開規定履行其職責。因此,獨立董事仍有必要與內部稽核主管定期進行溝通,了解公司內部稽核的運作,進而防止營運風險的發生。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上市上櫃公司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並於股東會報告審計委員會成員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而此部分也列為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一,目的就是希望可以透過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良好的互動及溝通,使獨立董事職權能充分行使,並更了解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狀況。
因此,投保中心特別提醒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可以藉由向內部稽核人員溝通、詢問之方式,按時追蹤公司內部稽核的情形,並留存相關文件、紀錄等,以利強化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才能善盡獨立董事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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