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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問,上市(櫃)公司編製及申報的永續報告書,是否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投保中心表示,一、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下合稱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所訂範圍的上市(櫃)公司,應依作業辦法的規定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
二、雖然作業辦法並未強制要求永續報告書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應屬公司自治事項,然而,為健全及強化上市(櫃)公司及其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此外,自民國113年起已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若永續報告書經提報董事會討論案並通過者,於評鑑上即可得分。
三、另外,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規定,上市(櫃)公司應建立永續資訊及非財務資訊管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故永續報告書的編製,仍須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管理。
四、綜上,上市(櫃)公司依法編製及申報的永續報告書,雖未強制要求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但仍宜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管理,以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及品質,並提升公司治理評鑑分數。
(參考「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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