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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投保中心主辦的「一一四年度保護投資人權益系列座談會—獨立董事有責也有力:從落實盡責談投資人權益保障」,日前在該中心11樓舉行。

主持人投保中心總經理林俊宏表示,獨董肩負監督公司運作、提供建議與詢問之職,責任重大,因此投保中心針對獨董究竟做到什麼程度方可謂「善盡職責」邀集主管機關、證券周邊單位及學者專家齊聚一堂,釐清獨董職責,進而保障投資人權益。
實務上,雖然現行法令已賦予獨董多項權限,但制度上「能做」不必然等同實務上「有做」,對此,投保中心依據相關法規及守則,建立涵蓋五大面向的審議機制,分別評估獨董的會議出席及業務執行情形、與稽核部門互動、與財會部門互動、與簽證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互動,以及公司法遵循落實情形。
另依我國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獨董對財報不實須負推定過失責任,因此,獨董執行職務時,應如何保留紀錄以佐證已善盡注意義務,降低法律責任,都是獨董需要注意的課題。
永續報告書宜參考英國
揭露獨董議事摘要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曾有獨董抱怨自己雖非會計專業,董事會努力盡責提問財報疑問,仍與其他董事一起被訴,沒有差別,投保中心透過五大面向的審議,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許多董事會的會前會或與簽證會計師、稽核主管的會談沒有紀錄或錄音,讓認真盡責的獨董有點擔心,遇此情形,獨董最好在正式會議再次提問,以留下發言紀錄保護自己;在制度面上,則需要強化資訊的揭露方式,可以參照英國公司治理法典,在永續報告書或年報中揭露董事會重要議題討論摘要及獨立董事關注事項,或者可以參考金管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公平待客評核指標,將「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揭露於年報列入績效考核評估及公司治理的評鑑項目。
另獨董盡責不是指事後背書,而是事前監督、事中審慎、事後追蹤。董事會前閱讀會議資料發email詢問議案重點、開會時專業提問、會後追蹤執行結果與績效,才是發揮決策、監督及諮詢的角色,保障股東克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及注意義務,而非依靠直覺與人情壓力。
因此,從制度面、行為面來看,獨董的參與程度及專業度、獨立性,以及監督的風險意識,都是投資人觀察獨董是否盡責的依據。由於企業經營與公司治理涉及層面太廣,獨董須每年持續進修跨領域的專業知識,才是盡責不可或缺的底氣。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推雙指引
獨董盡責解方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表示,該協會出版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參考指引》及《審計委員會參考指引》都詳細解說獨董如何行使各項職權,搭配國內外實務分享,是極具實用價值的工具書。可提供獨董扮演好監督之責,進而協助公司興利創造價值。
針對五大面向審議機制,建議可觀察下列重點事項:出席率方面,若獨董雖參加會議,但都不發言也等於流於形式,此外,會議紀錄應完整,董事的重要提問、建議都應詳實記載。另獨董與會計師及稽核主管的溝通互動應留存會議記錄,對會計師的年度查核規劃及內部稽核的年度稽核計畫,也都要確認其有完整的風險評估,並掌握查核風險所在。尤其多數財報不實源於管理者舞弊,獨董及審計委員會(下稱「審委會」)應加強監督公司是否落實風險管理,尤其是舞弊的風險管理。
另獨董為確保會計師及內部稽核的獨立運作,每年至少一次,單獨跟會計師及稽核主管討論有無和公司意見不同之處?稽核範圍有無受限制?有無查核結果被要求不要講的?更重要的,要多鼓勵並宣導獨董行使職權時,應保持警覺並留下紀錄,如透過email提問,正式會議時再補充提醒,藉此留下盡責過程與紀錄。同時,獨董也應持續進修,補強專業或跨領域不足之處。
專業獨董
應課較高法律責任
政大會計系名譽教授馬秀如以友人的親身經驗分析獨董的功能。該友人擔任上市公司獨董,為審委會的召集人。該公司員工舉報董事長薪酬相關問題,友人不論在審委會或薪酬委員會都盡責提問,且對公司擬採之對策表示反對意見。審委會有友人獨董當召集人,依法發重訊,但另一獨董擔任召集人的薪酬委員會卻默不作聲。可見高階管理階層的風格影響資訊的表達,重訊是否應揭露而未揭露、內容是否清晰、有無前後矛盾,均在傳遞訊息。
後來公司提前全面改選董事,該友人當然未獲續任。可見影響獨董功能能否發揮的最大因素,是董事長,其次是掌握董事人選提名權的大股東。在觀察獨董的功能能否發揮時,除獨董外,還應留意董事長及大股東。大股東的行為也是獨董能否盡責的基礎。當大股東獲知訊息,卻放棄積極的股東行動主義時,很難期待真正獨立的獨董可以長期存活,發揮其應有的監督功能。
審計委員會通常有具備會計、法律與業務專長的三位獨董。三位獨董應負的責任並非完全相同。若公司發生財報不實事件,且屬純粹會計估計的問題,則會計獨董應負較大責任;若是利用會計處理隱藏業務的問題,如塞貨,則會計與業務兩位獨董應負較多責任;依此類推,如公司員工發生勞基法問題,則法律獨董應被賦予較高期待。
馬秀如提醒獨董:一旦發現公司的管理風格有問題,又無力改善時,應及早離開,發出訊息,提醒投資人注意。
防弊
是獨董職責重中之重
證期局發行組簡任秘書陳湘琴指出,我國推動獨立董事制度是希望透過獨董的獨立性與專業資格要求,能為公司防弊、興利,尤其是當公司負責人經營決策不當時,期望獨董能代表全體股東利益來監督公司治理,提供專業客觀的意見,防止公司決策過程被特定利益集團主導而損害股東權益。
獨董盡責的具體方式可透過參與會議及審查議案,監督董事會,依法也可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請專家協助,或行使公司法中監察人調查權調查公司財務、業務資料及要求經理人提出報告。
此外,獨董組成董事會重要的前哨站「審委會」,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原則上都必須先經審委會通過,建議獨董有疑慮就應多提問,要勇敢表達專業見解及反對意見。近年,法院判決已引進商業判斷原則,獨董是否確實盡責將被追朔至執行業務過程階段,因此,獨董對特定議案盡職詢問、審查,不但可保護投資人,面對責任追究,也能舉證盡責。而公司法第23條的忠實意涵包括「利益迴避」,這點獨董也應留意。
金管會AQI指引
提升審計品質
證期局會審組簡任稽核林靜怡表示,就財報部分,現行法規賦予獨董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獨董可透過與稽核及財會部門、簽證會計師間之互動,加強瞭解公司是否有未遵循法令之重大事項、內部控制之顯著缺失或從事異常交易等情事,協助獨董履行其監督財務報表之責任,以降低財報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另提醒證交法第20條之1明訂公司負責人(含獨董)對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是負推定過失責任,獨董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說明已善盡職責,例如就財報編製內容進行詢問、確認或檢查、訪談公司人員等程序並予以記錄,甚至可以要求公司委任外部專家進行調查等,都可作為未來舉證盡責之依據。
在會計師方面,金管會前已發布審計品質指標(AQI)及相關指引,內容涵蓋會計師專業性、品質控管、獨立性、監督及創新能力等5大構面,協助審委會能更有效客觀的選任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冀能提升審計品質,以降低財報不實風險。
公司治理評鑑
上市公司表現亮眼
證交所副理謝欣芸指出,年報揭露僅是最低標準,在主管機關帶領下,證交所大力推動公司治理評鑑,包括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公司是否揭露審委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年度工作重點運作情形,公司對建議處理情況等,內容揭露在網站或年報才得分。從第10屆、第11屆上市公司得分情況分別高達89.62%與91.31%來看,上市公司表現亮眼。
另獨董在沒有一般董事及管理階層在場情況下,與內部稽核主管、會計師溝通頻率,以及每次開會性質、溝通主題、所提建議、公司回應等結果也都要揭露,前述兩屆上市公司得分分別是78.84%、81.2%,代表七成以上上市公司已重視董事會之結構及運作,此外,證交所也整理出表現亮眼公司的範例,讓其他上市公司參考、依循,以共同落實公司治理。
獨董應瞭解並善用
法規賦予的權力及工具
證交所副理陳偉瑜表示,證交法第14條之2授權獨董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可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是聘請外部專家協助處理,獨董應知悉並善加利用。現行已規範上市櫃公司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作為董事會窗口並協助董事遵循法令、執行業務,相信會是獨董好幫手。
當公司董事會進行重大決策時,現行法規對決策程序或引進外部獨立專家有一定規範,獨立專家意見書則應遵循「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以確保意見書品質,獨董如需諮詢外部專家時,也可妥善運用該機制。
監理上證交所如發現公司有重大缺失,發函公司也會同步給獨董提醒注意公司狀況。另曾看過有公司以逐字稿撰寫董事會會議紀錄,完整記錄董事溝通過程,及對議案所適時表達之疑慮,於議事錄留下軌跡很重要。對於獨董的建議就是應多問、多關注公司,並應持續進修以瞭解公司營運及所屬產業變化。
獨董宜保留盡責詢問軌跡
保障權益
櫃買中心副理葉芃姍表示,證交法雖已課予獨董相關權利、義務,但實務上不是每位獨董都明確了解如何執行權利及自我保障。因此,獨董應定期進修,初任獨董也有相關課程可上,建議進修機構未來可規劃相關課程讓獨董知道其權益如何保障,如可要求公司在會議紀錄記載其發言摘要,並確認事後提供給獨董的會議紀錄是否正確記載,以及有哪些權力可要求公司配合等。
再因獨董不若內部董事熟悉公司事務,因此在拿到會議紀錄或公司資料時要事先看過,不懂的地方可多提問或依法要求公司補充。另應保留在董事會開會過程中盡責詢問的軌跡或是email,以作為獨董執行業務過程已盡責的佐證。至於投資人,建議除留意重訊外,也可多參加股東會,進一步了解、詢問公司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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