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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人第24期將出刊 探討多項法學議題

本文共1323字

經濟日報 蔡穎青

這期「法學論著」欄位中,收錄李惠宗教授〈健保資料庫的合理利用與個資保護—從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的「資料治理」探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未解決問題〉一文,該文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於建構一個充分保護人民資訊自決權,並同時兼顧健保資料庫合理利用的模式提出建言。

黃丞儀研究員在其所著之〈比例原則與經濟社會權利的實踐〉中,透過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觀察以及比較行政法的分析,指出在涉及經濟社會權利案件中,行政法院應充分運用比例原則,透過規範目的合法性、手段目的適當性、替代方案的邊際效益分析,要求行政機關採取更謹慎周延的論理和證據基礎,以免經濟社會權利的保障落空。

戴瑀如教授執筆之〈由親子關係登記之疑義檢視自然血親成立與解消之要件〉一文,以自然血親之成立與解消問題出發,檢視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所發生之相關裁判爭議,並以德國法作為借鏡,反思現行相關制度,進而提出相關規定修正方向。

葉啓洲教授〈從道德危險到公序良俗—人身保險利益規範目的與解釋論之省思〉一文,則對於保險法第16條規定提出反省,其主張應將人身保險利益的規定解釋為例示性的注意規定,承認其他具有一定利害關係之人,亦得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至於與被保險人不具一定利害關係、卻以其生命投保人身保險的情況,若實質上屬於以他人生命賭博的性質,仍得以公序良俗管制之。林琬珊教授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職權聲請保護令之再確認〉一文中,針對檢警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職權聲請保護令,是否須滿足「書面告誡先行」要件之問題展開分析討論。該文透過檢討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欲發揮之機能,並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2項進行解釋,確認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檢警職權聲請保護令,仍應以「書面告誡先行」為前提。

這期「裁判評釋」欄位中,許士宦教授所撰〈審判實務之訴權理論─最高法院歷年有關裁判評析〉一文,透過評析最高法院歷年有關裁判,詳細剖析程序上訴權與實體上私權兩者之異同。林鈺雄教授〈交付審判法官之自行迴避—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一文,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為評析對象,對於該裁定所採自行迴避說之結論雖表贊同,但同時亦指出,從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文義解釋與規範目的以觀,並不存在法律漏洞,從而大法庭裁定自無庸亦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之規定。

在「裁判簡析」專欄中,則刊登李建良教授〈土地「虛偽登記」的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釋義〉一文,該文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為基礎,並簡評「土地虛偽登記」之內涵、「侵權行為」何在、誰是「行為人」等問題,進一步反思我國土地登記賠償法制與國家賠償法制興革。陳忠五教授〈論表見代理成立上本人之可歸責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簡析〉一文,探討表見代理制度中,是否應以本人之可歸責性為成立要件。對此,本文分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及原審判決之見解,並簡析「本人可歸責性」的意義、規範依據、規範地位,以及「本人可歸責性」與權限外觀、不法行為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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