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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房屋官司卻挨罰上千元 男漏掉這事喊冤:法院沒通知

只要法院判決確定,納稅人就有主動申報契稅的責任。 示意圖/Ingimage
只要法院判決確定,納稅人就有主動申報契稅的責任。 示意圖/Ingimage

本文共741字

經濟日報 本報訊

打贏房屋官司,不代表一切都結束了。嘉義一名民眾因房屋所有權訴訟勝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辦理產權移轉,卻因遲了5個多月才申報契稅,不但須繳納契稅1萬8,969元,還被加徵7,397元怠報金。他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沒有人提醒必須申報契稅,且自己直到辦理過戶時才知道要繳稅,但最終仍遭駁回。

訴願決定指出,該民眾因房屋所有權訴訟勝訴,在2023年6月取得法院判決確定,並於同年12月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稅務機關認定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因此除核定契稅1萬8,969元外,另依契稅條例加徵7,397元怠報金。

民眾主張,自己並非故意遲報,而是法院及稅務機關都沒有通知必須申報契稅,直到後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才知道還要先完成契稅申報,因此認為怠報金不合理,要求撤銷並退還。

不過,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依契稅條例規定,因法院判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申報期限並不會因地政機關尚未辦理過戶,或稅捐機關沒有主動通知而延後。換言之,只要法院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就有主動申報的責任。

訴願決定也說明,該案民眾雖主張自己未收到法院通知,但他當時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而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已合法送達訴訟代理人。依法,送達律師與送達本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因此契稅申報期限仍應自律師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起開始計算,不能主張不知道而免除責任。

此外,原處分機關重新計算後,認定實際逾期天數比原先更多,怠報金原本應提高至8,156元,但基於行政救濟不得作成更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因此仍維持原核定7,397元,不再追加處罰。

訴願委員會最後指出,稅務案件採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本就負有主動申報義務,不能以不熟悉法令、未獲提醒或等待其他機關通知,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因此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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