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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糰店爆紅、房東漲租不成竟砸店 專家:其實有三種文明做法

高雄示意圖。 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高雄示意圖。 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本文共86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高雄市一家爆紅日式飯糰店,近期疑因租約問題,遭房東在門口砸毀花盆,日籍老闆還因此受傷。女房東聲稱不滿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她認為屬於公共空間的1樓騎樓,情緒失控才砸毀擺放在騎樓的花盆。

不過店家接受採訪時指出,雙方簽有三年租約且有公證,但房東看她們生意好,要他們提早退租,否則就要漲房租。消息傳出不少民眾到飯糰店表達支持,高雄捷運也伸出援手,邀請進駐車站設櫃。

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表示,按照日籍租客向媒體所陳述的內容,明顯房東欺負租客,不管租客國籍是哪裡人,「身為高雄人自己覺得蠻丟臉的」。

他表示,這場紛爭,租客有足夠的法律武器可以自衛,畢竟房東毀損在先,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至於租約一事,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

他說,倘若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自己被坑了,其實可以有以下三種做法:

一、廢棄舊約、重訂新約: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

二、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1~2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

三、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有關房東表示,因不滿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屬於公共空間的一樓騎樓,才會情緒失控砸毀了擺放在騎樓的花盆。據過去類似訴訟,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採用「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這個觀點。

因此,如果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則房東主張以敗訴機率較高,不只要賠償租金,還要賠償遭毀損的財物。

不過,要提醒一點,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這裡的許可並非指經房東許可,而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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