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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擬修法 新建案設太陽光發電 管委會要負「這些責任」

本文共72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即時報導

經濟部擬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12條之二,針對達一定規模之新建物,必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這次修法也將要求管委會須負起維護、及回收光電板之責任,違者可罰30萬至150萬元,並可連續罰。此條款將會增加新建案管委會及住戶的管理成本。

經濟部官員表示,經濟部認為,對於設置光電要有人去維護,以免發生公共意外;官員表示,未來在執行上,因社區光電都是由台電躉購,台電若發現異狀,會先派人查看,確定是社區未維護,經勸導、限期未改善,才會開罰。

目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已明訂新建、增建、改建的達一定規模建物,必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內政部國土署現研訂「建築規模」(納管對象)及「裝置比例」(裝設義務),初步定案為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3坪)以上需受強制約束,約涵蓋全台6%建案、60%的屋頂面積。現仍在協商中,預計今年底前發布實施。

經濟部為強化「後市場管理」,近日預告「再生能源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新增訂12條之二,對於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予管理及維護。

業界人士表示,針對第12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設置是建商,建商之後會將設備讓渡給管委會或個人,換言之,管委會要負起維護、及拆除之責任。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表示,若太陽能案場發生故障,不僅會影響發電,更可能涉及安全問題。通常是颱風過後,會有部分面板受損。只要透過少量的維運成本,即可確保太陽能系統安全與良好的運轉。

業界目前推估,太陽光電板維護成本為發電收入的十分之一。

這次再生能源條例之修法,同時增訂12條相關罰則。未來建商若未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管委會未給予管理及維護,以及設備登記者到期後未拆除回收,都將有30萬元至150萬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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