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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健康險「第二年才給付」惹議 金管會查核相關商品

保險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保險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87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于庭/台北即時報導

市售健康險與防癌險疑似出現商品設計漏洞,外界質疑市面上至少有五張涉及重大疾病、特定傷病或癌症相關健康險於商品設計時,在保單條款規定「第二保單年度」起才給予給付,引發保戶權益恐受損的疑慮,對此,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9日表示,相關保單皆屬於備查制,無需事前審查,金管會已立即清查相關保險商品,如有違規將依規定停售或其他行政處分。

陳清源指出,依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及第78點明確規定,重大疾病險及癌症險的投保等待期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除癌症與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健康險,等待期間上限則為30天。此外,基於保費計收的公平合理原則,健康保險在等待期間內因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該段期間的風險保費必須在商品設計時予以扣除,不得向保戶計收。

對於外界質疑市場上有數張壽險公司的防癌險、美元利變壽險的特定傷病、重度罹癌給付等,部分給付內容遞延至第二保單年度才啟動,恐涉及拉長等待期。陳清源說明,由於此類商品多屬「備查制」商品,依現行程序業者可先行上架銷售,主管機關則採事後抽檢機制。金管會目前已將相關爭議商品納入處理,並要求相關保險公司提出完整說明。

對於已經買到這類保單的既有保戶應如何處理?陳清源指出,保險契約本質上仍屬於民法上的私人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仍須回歸契約條款的約定。不過,金管會將綜合評估三大核心要點,一是商品設計背景,要求公司專案說明該項設計的背後原因,以及國外是否有相關對應的商品實務佐證。

二是費率對價,審查該保單將特定給付延後至第二年,其收取的風險費率是否有隨之做適足且合理的反映;三是資訊充分揭露與告知,檢視業者在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中,是否已依規定以「粗黑及鮮明字體」充分標示,並明確告知消費者該項給付的啟動時間,落實消費者的權益。

官員說,若經評估確定商品設計違反現行法令,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9條規定,不合規商品可能處以停售或依情節輕重其他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可能有其他保單也有相關爭議,陳清源表示,以保發中心的保險商品資料庫,透過大數據與關鍵字篩選,便能掌握國內的健康險,也可以請保發中心檢視是否有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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