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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 維持現狀

本文共36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于庭、廖珮君/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2)日將召開「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金管會於公聽會報告中,針對立委提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勞動契約規定是否納入保險法,主張維持現行規定,主因是保險法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不宜針對勞動契約規定進行訂定,也避免與勞動基準法重疊。

金管會於報告中指出,保險法的立法基礎在於規範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對保險業之監理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市場紀律,因此保險法和相關法規針對保險從業人員規範,應著重在資格條件和招攬行為,至於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的勞務關係應回歸民法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金管會強調,若保險法對勞務契約相關事項進行規範,不僅與立法目的不符,更容易導致與既有的勞動基準法產生疊床架屋,使法規競合產生不必要的適用疑義,因此若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屬於勞動契約,便依據勞基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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