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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外企來台發債 將鬆綁

本文共304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報導

金管會開放外銀分行與外企設立的特殊目的子公司(SPV)來台發行一般板公司債。據悉,多家國際投行與商銀已表達興趣,最快明年上半年可望誕生首樁外企在台掛牌發行「國際板債」案例,為台灣邁向亞洲資產管理與籌資中心奠下關鍵一步。

金管會此次修法正是亞資中心策略的一環,昨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新增兩類外國企業可在台發行普通公司債。

第一類為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如銀行海外分行),若由母公司提供全額擔保,且母公司股票已在核定海外市場(如紐約、倫敦交易所)掛牌滿三年,即可來台發債。

第二類為外國公司為募資或資金管理設立之特殊目的子公司(SPV),同樣須取得母公司全額擔保,且母公司掛牌年限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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