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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對等關稅 財政部: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展延1年

本文共296字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16日電

財政部今天表示,廠商若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外銷出口,導致無法在期限內申請沖退稅,准予展延1年。

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關務署表示,關稅法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外銷品應沖退的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的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到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

關務署表示,考量廠商受美國加徵對等關稅影響外銷衰退,屬不可抗力事由,因此依關稅法規定,以解釋令釋明沖退稅期限准予延長1年。

關務署說明,廠商可於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透過書面向關務署洽辦。關務署將本於從簡從速原則辦理,以協助廠商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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