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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壽投資北士科至今沒收益 金管會:未逾五年限期

本文共67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于庭/台北即時報導

新光人壽得標的北士科T17、T18土地開發案近來因與輝達和台北市政府談判陷入僵局,北市府意圖以「新新併」為由與新壽解約,此外,由於壽險業者投資不動產亦有相關規定,外界關心新壽取得土地後尚未動工,是否有違規問題?對此,金管會保險局11日表示,新壽2022年2月取得北士科地上權尚未屆滿法令規定的五年期限。

針對北市府想以新新併作為合約變更規定,法界各有不同意見,新壽與北士科雙方合約層面的爭議,並非金管會可介入的範疇。至於外界質疑土地利用是否超過期限,金管會保險局解釋,根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投資「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時,應以兩年內產生收益為原則。

而新壽屬於「投資於素地」,根據上述辦法規定,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不含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期間)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新壽是在2022年2月取得北士科地上權,至今約三年半,因此尚無違反規定時限。

不過,保險局也提醒,若屆期未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規定,可能涉及違反「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根據該規定,可處新台幣100萬~1,000萬元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則回應表示,自去年接手以來,已依程序定期向董事會報告T17、T18進度,並隨時更新相關變更設計情況;若涉及主管機關核准事項,也均依法申報。他強調,目前新壽針對此案在保險法上均合乎規定,同時期盼,能與北市府及合作夥伴輝達坐下來好好談,共同尋求解方。

金管會指出,根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投資素地最長應...
金管會指出,根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投資素地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不含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期間)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新光人壽的北士科地上權開發案尚未屆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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