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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借款有這潛規則?地政士曝對賣方不利「土地恐飛了」

本文共8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央行第7波信用管制嚴格管制土地融資,不少人向銀行貸款困難,轉向融資公司借錢。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融資公司雖借款較容易,但有一項做法,對地主不利,一旦買賣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恐難要回土地。

近日有一例,一位民眾出售土地,因買方向銀行貸款,依第7波信用管制的規定,銀行只能貸5成,其中1成還得要買方未來動工時才能撥款,也就是買方想要買這筆土地,自備款應該要支付該筆土地買賣總價的6成。

因此買方找上不受央行管制的三大融資公司其中一家辦理抵押貸款,該公司表示願意貸給買方8成,並出具核貸通知書,賣方照會該融資公司後,確認買方可以取得該8成抵押貸款,於是簽立買賣契約書,委託地政士辦理過戶貸款。

鄭文在表示,若向銀行辦理貸款,正常登記程序是把買賣和抵押權設定案件,併案送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當過戶完成時,買方的抵押貸款也完成,只要銀行把尾款撥款進入履保帳戶,或是賣方帳戶,就順可完成全部交易。

然而,融資公司卻表示土地必須信託登記給融資公司指定的信託公司,而且要一併送件辦理登記。

鄭文在表示,原本,如果過戶設定完成,買方賴皮不撥款,賣方可以透過尾款擔保本票將該土地聲請法院扣押後,透過訴訟返還所有權保障交易安全。

但是,融資公司要求過戶同時併案信託給該融資公司指定的信託公司,如果買方拒不支付尾款,根本無法扣押該土地,更遑論強制執行,對賣方相當不利。

鄭文在表示,融資公司以保障他們的債權為優先,可以理解,該土地擔保品是因為買賣移轉案件,才會成為融資公司的擔保品,並非借款人的自有資產,買方無權處分辦理信託登記。

鄭文在表示,如果買方和該融資公司有其他債務尚未清償,或是產生遲延、違約等情事,買方利用這買賣流程,將賣方不動產列為買方擔保品,如此應給賣方的尾款不用付款了,對於融資公司貸款也清償了,但屋主卻虧大了。

他建議市場上三大融資公司,辦理類似土地買賣貸款案件時,應該參考坊間銀行貸款的作業模式,先辦理買賣及抵押權設定,俟尾款撥款後,再辦理貴公司的信託案件,不該置賣方的權益於不顧,畢竟這是買賣案件,非買方自有資產的處分,另外,主管機關金管會也應管一管,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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