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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1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會中通過一項重要決議,將資本公積新台幣7億9,619萬894元,以現金方式發放予母公司中信金(2891)。該項分派案由董事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規定行使股東會職權,並授權董事長訂定資本公積現金分派基準日與發放日。
此次資本公積現金發放案,並非針對一般股東,而是專門撥付給中信金控,展現中國信託集團內部資源調度與資本運用靈活性。根據公司說明,資本公積的運用有助於提升資本效率,也為集團資源整合提供財務支撐。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規定,金融控股子公司如為全資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可由董事會代行。中信證作為中信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得以依法由董事會決議資本公積發放事宜,而無須召開一般性股東會。
金融業者認為,資本公積現金發放可視為集團內部現金調度的正常操作,對中信金控整體資本結構與流動性管理可能具正面效益,未來也有助於中信金控進行資源再配置或投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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