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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爆發證券業IPO責任額制度相關問題,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於今天正式行文金管會,建請金管會親自啟動IPO專案金檢,並擬請金管會於近日安排與全金聯幹部當面座談,除將向金管會說明工會相關訴求內容,期能共謀妥適解決方案,以健全金融證券市場,保障證券同仁權益。全金聯進一步指出,將依工會章程於近期提案成立「全金聯證券專案小組」,持續監督此次亂象問題早日導正;若是主管機關未能妥善回應及解決IPO責任額制度問題,後續則將發起集體行動,抗議主管機關坐視不管。
全金聯於20日下午召開「證券業IPO責任額制度改善因應會議」,計有永豐金證券、合庫證券、兆豐證券、第一金證券、元富證券、富邦證券等工會幹部出席,共同研商擬具相關訴求;根據全金聯所彙整的五大訴求,包括所謂「回單機制」是此次引發證券營業員強烈反彈之根本主因,故提出「回單機制應明確揭露規範與透明化」等7項改善建議。此外,建議應依「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若有券商明示暗示勸誘客戶以信貸、房貸抵押、保單質借等方式舉債投資理財商品,應究責高階主管督導不周責任;以及建立投信發行IPO評審機制,以利金融市場良性競爭永續發展。最後則是要求金管會立即啟動專案檢查,並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使下情得以上達;以及金管會在與金融機構總經理進行業務聯繫會議時,重申從上而下,以身作則,落實銷售紀律、自律公約等法令規範。
以下為全金聯彙整針對IPO亂象的五大訴求全文:
一、「回單機制」是本次引發證券同仁強烈反彈的根本主因,投信與券商私下敲定回單倍數,券商公司在有利可圖、且不用揭露所有費用情況下,大量包銷額度,不管轄下營業員的整體銷售動能、銷售時機是否適當、是否損及投資人利益,加上主管機關也難以查出其中對價關係,導致券商群起效尤,不擇手段強迫營業員非賣不可,甚至採取誤導消費者方式銷售商品,嚴重扭曲金融市場正常供需機制,故建議應該明確規範與透明化。
(一)回單機制應予明確揭露規範與透明化:投信在發行基金前,須把回單條件寫入發行計畫,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落實通路費用揭露(包含手續費、AUM管理費、贊助通路教育訓練費及其他報酬項目等),若金管會證期局認定違法,則不能私下交易。
(二)金融商品有其特殊性及適合的投資人,所有金融機構(券商、投信及銀行)都不應該以「責任額、目標額」等名義強迫營業員非賣不可,限時限量;甚至有券商規定:如果A檔銷售不足規定的責任額還會累加到下一檔商品,明顯違反主管機關三令五申的公平待客原則。
(三)建議金管會審批投信公司發行商品時,應考量市場產品同質性、投信資產規模、長期績效。
(四)請金管會正視營業員因責任額銷售未達標,強迫營業員自己購買,甚至扣減薪資,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
(五)禁止不合理的包銷(或不得包量),以免回單機制損及消費者權益。因為現有之回單造成券商配量予營業員,營業員為達成目標,不得不自己購買,或銷售給不合適之消費者。更何況券商業務員登記為受託買賣,本不應就特定商品推薦。非證券核心的商品(例如IPO基金、壽險、信用卡等),僅為協銷解說,不應硬性分配責任額,更不能因責任額未達標而受任何不利對待。實務作法已經違反《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證券商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之規定,因為並非客戶主動來詢問購買商品,因而才會引起這場風暴。
(六)破發頻頻發生,業務員為維持和客戶的長期信任度,又無法抗拒公司的不合理要求,無奈選擇自行申購,造成身心壓力及財務虧損。明明是公司違反公平待客原則,但都是營業員承受惡果。
(七)請金管會正視投信零手續費策略所產生惡性循環:券商主要為銷售平台,手續費收入為主要獲利來源,但投信之IPO行之已久的零手續費,造成檯面下的利益交換(投信與券商),導致公司把壓力轉嫁到第一線業務人員身上。建議手續費不應為零,而且應該透明,回歸市場機制,讓手續費合理化就不會產生亂象,任何的銷售都應該要有合理的利潤,才不會產生私下回饋的弊端。
二、請金管會嚴懲少數券商於教育訓練時,明示暗示勸誘客戶以信貸、房貸抵押、保單質借等方式舉債投資理財商品。若違規情事是公司主管階層指使或默許,應依「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應究責高階主管負督導不週的連帶責任。
三、建立投信發行IPO評審機制,並公開讓投資人在未來投資選擇發行公司的良莠參考,避免濫竽充數,劣幣驅逐良幣,以利金融市場良性競爭永續發展:
1.剛掛牌的IPO基金:規模大幅的減少或者是有特定分公司/特定族群/大量賣出異常現象。
2.掛牌後開盤異常,折溢價不合理現象,投信必須負責造市穩定價格與合理的價格,避免造成市場上流動性不佳的狀況。
3.掛牌後成交量低,流動性差,基金規模大幅減少甚至下市,造成投資人的權益損失受損。
4.定期公開各投信發行的評分狀況,讓投資人可以投資安心,並且有公允的參考。
四、建請金管會立即啟動專案檢查,不應由證券商業公會負起調查責任,有球員兼裁判之虞。金管會應確實負督導監理責任,對違法違規券商除從重裁罰外,更應要求限期改善,並修訂內部相關規範,嚴格執行,並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使下情得以上達。
五、請金管會與金融機構總經理進行業務聯繫會議時,重申從上而下,以身作則,落實銷售紀律、自律公約等法令規範。並請金管會儘速回應證券同仁的訴求,以健全金融證券市場,保障證券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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