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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10日表示,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及基於各業監理法令之一致性原則,對信託業務開出兩項新規定。
第一,明定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TLAC債券,如果在新規定生效前,信託業已經幫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TLAC債,那麼只能依照客戶指示賣出,不可以再受託新增投資。
金管會指出,去年為了符合TLAC債券的國際制度規範目的性,避免非專業投資人持有過多的TLAC債券,決定參考香港相關規定,修正相關規則,明定證券商受託買賣TLAC債券,委託人要以專業投資人為限。對於過去非專業投資人已經持有TLAC債券,證券商只能賣出、不能再買進。為了要維持監理法規一致性,因此今日針對信託業也納入新規。
第二,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對於信託業不得推介的對象,刪除年齡為70歲以上非專業投資人。
金管會認為,新規定取消此項限制,改採回歸到,讓信託業根據對充分瞭解客戶(KYC),與充分瞭解商品(KYP)及適合度分析,進行發險評估,根據評估後的客戶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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