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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已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對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期間,由現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並刪除三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例,例如,用退佣給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招攬行為,也會給予停招三個月處分。保險局統計,目前停招三個月的處分,占比大約三分之二,停招一年則居次,再其次是六個月、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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