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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減薪處分 新壽董座魏寶生:金管會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

本文共94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金管會23日因新壽增資案,命新壽對董事長魏寶生作降薪處分,魏寶生今天傍晚發表聲明表示,他不在意被減薪,但金管會忽視了他對新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令他感到沉重與痛心,這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

魏寶生本人的聲明全文如下:

新壽為新光金控全資持有的子公司,新壽是否能進行增資,完全取決於母公司新光金控(2888)時程而定,然本人自接任新壽董事長以來,在權責範圍內,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壽資本適足率的作法。

包括:第一,在新壽董事會提案進行增資,並在董事會報告與主管機關、母公司新光金控溝通進度。

第二,在新光金控董事會積極表達新壽增資需求及主管機關態度。

第三,積極推動轉型,從投資、商品、財務、不動產及業務面向, 使新壽在115年順利接軌兩大國際制度。

然新光金控是否增資新壽,並非本人權責所轄,本人雖為新壽董事長,在新光金控未有具體現金增資新壽時程之前,請問有何能為訂出新壽的具體現金增資時程?

金管會本次命新壽調降本人的薪酬,完全忽視本人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壽資本適足率的努力,更無視新壽在本人帶領下,113年3月份稅後純益29.01億元,月增386.7%,累計稅後純益4.13億元,每股純益0.05元,營運狀況已轉正之良好狀況。

甚者,行政行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即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次金管會裁處命新壽調降本人的薪資,但新光金控是否增資新壽,非本人權責所轄,裁處調降本人薪資,如何能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

金管會本次裁處亦同時限制新壽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並應於一個月內再提報改善計畫,則同時又裁處調降本人薪資,有符合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比例原則要求嗎?能夠達到金管會所要求的目的嗎?設若易地而處,金管會有那位人士能做得更好?

本人離開公職將近20年,除了善盡繳稅義務,並於個人所得的20%之內,全數捐贈給學校,以及自行或與友人共同委託的三個公益信託:煥章慈善基金、達人教育基金與陳柏良足球教育基金等公益團體,善盡公民責任。

所以,薪資對本人而言,實乃身外之物,亦非本人在意之點,但金管會忽視了本人對新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這才是本人最感到沉重與痛心之處,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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