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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改制為三級機關 核電廠除役處理核廢工作主軸

本文共1055字

中央社 記者劉千綾台北29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改制三級獨立機關,並改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原能會官員表示,因應政府能源政策,核安會的工作主軸為核電廠除役和核廢料處理,相關人員和預算規模不變。

原能會從原本的行政院二級機關改組為三級獨立機關,並改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承接原能會現行所有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其餘兼任委員3人至5人。

另外,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物管局)納入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則降為四級機關,核能研究所(核研所)則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受核安會監督。

原能會官員表示,改制之後,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核安會未來工作重點為核電廠除役和核廢料處理,另也會持續推動原子能和平利用相關的管制工作,其他業務均無變動,包含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輻射偵測、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等。

官員指出,原能會改制為核安會後,人員配置、預算規模則和現在差不多,不會因改制成為三級機關而縮減相關經費。

至於改制上路時間,官員表示,因核研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在人員安置的牽涉層面較廣,因此尚未確定上路的確切時程。

回溯原能會組織改造歷史,1955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原能會)成立,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教育部長兼任,有關工作由教育部科學教育委員會兼辦。

第一屆國際原子能和平用途會議在1955年年8月召開後,因原能會與國際聯繫工作日益頻繁,因此修改組織規程,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聘任。

1968年,總統令頒「原子能法」,因此原能會草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後經立法院審議通過,1970年,原能會成為依法設置的機關。

原能會1979年修正組織條例,設立綜合計畫處、核能管制處、輻射防護處、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及6個專門委員會,另有核能研究所,台灣輻射偵測工作站及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等3個附屬單位。

1992年,原能會修正組織條例,增設核能技術處並調增總員額。1996年,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改制為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因應放射性物料管理業務;台灣輻射偵測工作站改制為輻射偵測中心,以加強對全國環境及飲水、食物輻射監測與偵測。

行政院會去年通過組織改造方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原能會將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為確保台灣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並掌理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管制等9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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