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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不少民眾以為名下只剩一間房屋,就能適用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但台南稅務局提醒,若過去已拆除的房屋沒有辦理稅籍註銷,仍會被計入全國持有戶數,導致無法適用最低稅率,房屋稅負可能因此增加。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上路後,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可適用1%優惠稅率,但必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並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完成戶籍登記。
不過,實務上常有民眾名下房屋早已拆除,卻忘了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資料。由於稅籍紀錄仍存在,系統歸戶時會將該房屋一併計入持有戶數,導致原本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被排除在全國單一自住適用範圍之外。
稅務局指出,房屋拆除後,所有權人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經查證屬實後,可自申報拆除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避免繼續產生稅負,也能避免影響未來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資格。
另外,若房屋是在課稅所屬期間的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期間拆除,且已完成註銷申報,雖然拆除前所屬期間的房屋稅仍須繳納,但該房屋不會被計入當年度全國持有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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