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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變革 強化股東權利

本文共51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彥宏/台北報導

證券交所表示,為利投資人盡早知悉上市公司股東常會的議案內容,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修正,上市公司應於股東常會30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補充資料電子檔傳送至金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證券圈人士分析,證交所近期公告修正相關法規,主要為推動兩大變革:一,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股東常會30天前就公開議事手冊,讓投資人有充足時間「做功課」;第二,針對涉及經營權爭奪或重大併購的議案,鼓勵邀請律師、會計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票人,以確保程序公正性、獨立性。

證交所除上市公司應於股東常會30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的電子檔傳送至金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也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3條;另參考國際監票人相關規定,股東會如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185條、第316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27條、第29條、第35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第26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並符合相關獨立性要件,增訂前開參考範例第13條第8項至第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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