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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即時報導
辦案中的日本警察將警車在民間月租停車場20分鐘,遭停車場管理員以違規停車、侵害收益權為由,向大阪府索賠8千日圓(台幣1625元)的月租金。大阪地方法院近日裁定確有不當得利,判賠4日圓(台幣8毛錢)。
讀賣新聞今(17日)報導,大阪府警中堺署的警察2024年10月,為偵辦肇事逃逸案,將警車停在堺市的一處民間車停場。管理員通知他移車,20分鐘後他即把車移走。
停車場入口附近有「禁止擅自停車」的看板。管理員認為違法停車侵害收益提告,大阪府則主張為緊急狀況,是執勤的正常行為。
大阪地法院15日裁定,本案確實侵害原告的租借權,考慮到租金及停車時間,認為大阪府應支付「4日圓」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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