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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具保險利益 可當要保人

本文共32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齊瑞甄/台北報導

保險利益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須存在利害關係。換句話說就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中,指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特定財產上利益或一般財產上所具有的利害關係。此項利害關係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破壞,因事故的不發生而繼續存在。在人身保險中,則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所具有的經濟上、精神上或感情上的利害關係。

而在保險法中也有明定,要保人對於以下身份是有「保險利益」的包含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如董事、高階經理人)。保險公司舉例,如媽媽替小孩投保、小美替養育她的姑姑投保、老闆替高階經理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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