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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家:罹難的澳門籍行人即使路過未進入 也該獲責任險理賠

本文共1080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引發保險理賠的討論,其中隨著二名路過但未進入新光三越的澳門籍行人罹難,二人是否在公共意外險的承保範圍也受到熱議,北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指出,的確有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但他強調,檢視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條款,並沒有針對意外事故的原因地及結果地都必須發生在營業處所內做出規定,因此應該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亦即只要事故發生的原因地或結果地,有一個發生在營業處所範圍內即可。

劉北元曾任多年律師,並負責辦理高雄氣爆案、日月光中壢廠火災案、捷運工程內湖線CB420區段施工理賠案、米堤飯店桃芝颱風土石流沖毀理賠案等重大事件,尤其他在2014年受託辦理高雄大氣爆案保險理賠相關事宜的經驗,使他對新光三越氣爆的理賠該如何進行相當有感。

他指出,既然保單文字有未盡明確之處,根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就應該兼看上述所說的原因地或結果地,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他並強調,尤其新光三越最後在責任歸屬上必須負起法律責任時,應該採取兼容原因地與結果地的精神,要保險公司負起理賠責任。

劉北元回歸到公共意外責任險字面規定分析,倘若以字面規定來看,公共意外責任險關於營業處所的承保範圍,其規定通常為:「為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對於上述責任險的規定文字,劉北元直指保險公司主張拒賠的重點在於,因為有『營業處所內』的文字,使不少保險公司認為發生意外事故的地點「一定要在營業處所內」,例如餐廳地板有水導致客人滑倒受傷,因此假設某企業因為廠區內員工對於設備操作的失誤,導致管線在廠區外發生氣爆,就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賠。

劉北元表示,意外事故的發生,在保險上可以區分為「事故原因地」與「事故結果地」,通常二者會在同一地方,例如餐廳地板有水導致客人滑倒受傷。但他強調,並非所有事故都是如此,以前面假設的例子,廠區內員工對於設備操作的失誤,導致管線在廠區外發生氣爆,便是事故的原因地在廠區內,結果地在廠區外。另外,假設餐廳員工不滿公司的管理,在工作中從餐廳外丟汽油彈到餐廳內,這種情況就是事故的原因地在營業範圍外,但事故的結果地在營業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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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昨日發生爆炸事件,已造成4人死亡、34名傷者。檢方昨深夜複訊16名證人後,將16人全數請回,並持續調查真相。 記者黃仲裕/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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