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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間,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未按時繳續期保費所給予的寬限時間。年繳或半年繳者,未能照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會寄發「催告」通知,自「催告」到達隔日起30天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隔日起30天為寬限期間。
在寬限期間內保單皆具效力,若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費,且投保時未勾選要保書中「同意」保費自動墊繳項目,保單即停效,在停效後起六個月內,如清償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單於隔日零時起恢復效力。
一旦保單停效,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就無法獲得理賠,不過,即使保單停效,保戶仍然可以提出「復效申請」,在停效日起六個月內可以自動復效。若逾六個月,在核保人員審核同意後,只要繳交復效保費,原有的保險契約就能在繳費的翌日恢復效力。要注意的是,「復效申請」必須於保單停效後的兩年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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