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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環境 創造卓越/企業接軌 IFRS 留意三大挑戰

永續示意圖。 美聯社
永續示意圖。 美聯社

本文共978字

經濟日報 林泉興、狄佳瑩(KPMG安侯永續發展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IFRS永續揭露準則跟現行企業之揭露實務存有一定落差,政策的要求對齊IFRS永續揭露準則時對國內企業現行揭露實務勢必會有不小的衝擊,企業接軌所面臨的挑戰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永續資訊報導時點提前與品質要求提升

依我國證交法與「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規定,上市櫃公司須於會計年度終了75日(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及金融保險業之上市櫃公司)或三個月內(其餘上市櫃公司)發布經會計師簽核之年度財務報告;民國113年1月「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修正,永續報告書僅須於次年8月底前完成申報。

因此,以現行主管機關的規定來看,永續資訊與財務資訊存在五個月左右的落差,然根據國內主管機關規劃,民國115年起適用IFRS S1、S2揭露之永續資訊,將以專章形式揭露於企業年報中,報導時點亦須調整與財務報告一致,且將受證交法規範。

未來除了資訊揭露作業的時程壓力大增外,永續資訊若未按時申報或內容不實,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將有所不同。

二、永續資訊報導邊界擴大

為使投資人評估企業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時,能以集團合併個體資訊來考量,IFRS永續揭露準則要求永續資訊邊界應與合併財報邊界相同。目前國內企業多以GRI準則編製永續報告書,而GRI準則並未強制規範報導邊界,如與合併財報的報導邊界不一致則說明差異即可。

未來涵蓋多種產業、多間子公司、海外公司之集團企業,將須投入更多資源以取得、彙整永續相關資訊。不過也提醒企業應以投資人觀點、集團層級的角度來進行永續風險與機會鑑別與相關資訊揭露,避免僅以彙整資料的角度羅搜呈現所有集團企業之資訊。

三、權責單位不清與內控機制不足

IFRS永續揭露資訊涉及企業整體對永續風險與機會之判斷與決策,故相當仰賴決策層與跨部門的溝通與協作,明確的角色及職責流程之設計為未來是否能夠持續在時限內完成揭露的關鍵。

大部分企業目前尚未明確建立負責永續風險與機會的評估與鑑別、策略規劃與執行、成果報告與監督等功能的團隊,現行缺乏政策與內控制度,卻又急於區分清楚各單位的權責,使得很多企業在導入IFRS永續揭露準則初期即感到窒礙難行。

在導入的過程中,專案小組須保持彈性,滾動式調整各參與部門單位之任務權責,在未來IFRS正式上線後,團隊與個人須先了解整體永續資訊揭露的目標,輔以充分的內部控制程序、與績效連結等機制,才能有效提升資訊蒐集的品質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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